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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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新民一初字第69-1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7)新民一初字第69-1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3-15

公开日期 : 2019-06-11

当事人 : 刘某某;范某某;陈某某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一初字第69-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范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原告多方查找仍无法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二才审判员  梁丽哲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郎 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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