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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当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适当履行不同于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强调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至于方式、时间等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
适当履行的要求:(1)主体适当;(2)履行标的适当;(3)履行期限适当;(4)履行方式适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代履行名词解释如下: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自行制度。
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 等。
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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