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升级与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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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594号 案件名称 : 徐升级与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浦江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594号

案件名称 : 徐升级与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浦江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07

公开日期 : 2015-12-28

当事人 : 徐升级,葛海燕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594号原告徐升级,街道马墅村。被告葛海燕,道城北电信局集资房b幢504室。原告徐升级与被告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国振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升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葛海燕因缺少资金,于2008年7月14日、2008年7月15日分两次向原告徐升级借得人民币70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后经催讨无果。要求判令:1、要求判令被告葛海燕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偿付利息168000元,合计868000元(利息已算至2009年3月5日,以后利息按约定月利率3%计算至还清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8年7月14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2、2008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上述证据,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视为放弃抗辩权。上述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在诉称中所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葛海燕向原告徐升级借得人民币700000元事实清楚,其理应及时如数还本付息,拖欠不还系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葛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葛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升级借款700000元并给付利息168000元(利息已按约定月利率3%计算至2009年3月5日,以后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0元,减半收取5740元,由被告葛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8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行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69×××37)。审 判 员 黄国振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江 帆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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