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并不需要有劳动局的盖章,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依法共同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劳动合同就会生效。之后生效的合同由双方各保留一份,劳动局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用签字和盖章。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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