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瑞峰与陆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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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517号 案件名称 : 许瑞峰与陆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517号

案件名称 : 许瑞峰与陆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3-13

公开日期 : 2016-12-26

当事人 : 许瑞峰;陆利

案由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517号原告许瑞峰,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侯海荣,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利,男,35岁,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瑞峰与被告陆利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瑞峰于200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瑞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燕 关注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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