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嘉海商初字第240号
案件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与陆××、沈××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海宁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3-12
公开日期 : 2015-12-31
当事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陆××,沈××,海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陆××、被告沈××、被告海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4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号。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陈甲。被告:陆××。被告:沈××。被告:海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号。法定代表人:祝××。委托代理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与被告陆××、被告沈××、被告海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审判员 杨海达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国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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