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泰执字第259-1号
案件名称 : 宋子留与泰顺县勤力造纸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泰顺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8-10-20
公开日期 : 2015-12-14
当事人 : 宋子留,泰顺县勤力造纸厂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泰执字第259-1号申请执行人宋子留。被执行人泰顺县勤力造纸厂。法定代表人董孟羽中,系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宋子留与被执行人泰顺县勤力造纸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2007)泰雅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子留于200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泰顺县勤力造纸厂及董孟羽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7年5月31日前自动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宋子留货款66620万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2708.6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执行费8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泰顺县勤力造纸厂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董孟羽中先后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46620元、诉讼费2708.6元及执行费899元,余款20000元未能履行。鉴于目前该厂已停产,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据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泰执字第2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景对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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