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上缴自治区调剂金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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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险字[1999]94号 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费征缴暂行条例》,确保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我区基本养老全区统筹工作顺利开展,激励全区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对提高基本养老金收缴率、催收企业历…

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险字[1999]94号

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费征缴暂行条例》,确保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我区基本养老全区统筹工作顺利开展,激励全区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对提高基本养老金收缴率、催收企业历年欠费,及上缴自治区级调剂金的积极性,现将我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上缴自治区调剂金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上缴自治区调剂金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深化我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率,加强基本基本养老金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全区编造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调动全区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上缴调剂金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 各地、市社保机构应按照自治区劳动厅每年度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上缴自治区调剂金工作,确保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上缴调剂金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 各地、市同时完成自治区当年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数(即征缴金额)和基金收缴率的,按当年社保机构在职职工人数给予奖励,其中:1、完成自治区当年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数(即征缴金额)的,人均奖金为全区社保机构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个月;2、完成自治区当年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率的,人均奖金为全区社保机构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个月,在此基础上,收缴率每超额完成1%,增加此项奖金额的5%。

  三、 各地、市完成自治区下达当年收缴企业历年欠缴基本养老费任务100%的,按当年在职职工人数给予奖励,人均奖金为全区社保机构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个月,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的,每超额完成5%,增加此项奖金的10%。

  四、 各地、市按时足额完成上缴自治区下达当年基本养老调剂金任务的,按当年社保机构在职职工人数给予奖励,人均奖金为全区社保机构当年月平均工资的1.5个月。足额但不按时上缴的,每拖延一次,减当年此荐奖金额的5%;当年上缴达不到50%的;不予奖励;当年上缴达50%的,按足额上缴奖励的50%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上缴10%,奖金也相应增加10%。

  五、 各地、市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应缴、实缴和历年累计欠费、清收历年欠费等台账,如实填报有关报表,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当年获奖资格,并通报全区。

  六、 年终时由自治区社会保机构组织人员负责对各地、市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上缴自治区调剂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地、市社保机构负责对所辖县、市社保机构进行考核,并报自治区社保机构审核。

  七、 各级社保机构当年所得奖金,应按照奖金与职工个人年度 工作实绩、贡献大小挂钩的原则等自行确定分配形式,不能搞平均分配,县级社保机构奖金分配报地、市级社保机构审批,地、市社保机构奖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社保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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