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条款运用 第1篇
GENCON76中的装卸费用条款的内容,不单纯指装卸费用如何划分,而且包括由谁雇佣装卸工人,并承担装卸作业中的风险与责任问题。虽然装卸费用是一笔较大的开支,运价内是否包括装卸费用是决定租船运价高低的重要因素,但与装卸作业可能引致的风险与责任相比,它往往是微不足道的。[page]
在普通法下,租船人的提供货物义务中包括把货物运至船边,具体而言就是把货物运至船上吊钩所及范围之内,就完成了提供货物的义务。在卸货港,船东只须把货物从吊钩上卸至岸上或驳船上,就完成了运送货物的义务。因此,租船人与船东在装卸作业中风险划分也就以吊钩为界。但在实践中,由于货物性质不同、装卸方式也不尽相同,同时贸易条件和各国港口货物装卸操作程序也存在差异,有关装卸责任和风险的承担还要看合同条文的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装卸费用的承担与装卸风险责任的承担可能是不一致的,即有可能租船人负责部分装卸作业的费用,但其风险与责任由船东承担。例如,由租船人出资雇人进行理舱(Stow)、平舱(Trim),但其风险仍由船东负责。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对货物装卸费用的划分,一般有下列几种规定方法:
1、班轮条件(Liner Terms,or Gross Terms)
指由船东负担货物的装卸费用。
2、船东不负责装卸费用(Free In and .)
指由租船人负担货物的装卸费用。为了明确理舱,平舱费用的承担,在.后面加上Stowed and trimmed(.)表示理舱、平舱费用亦由租船人承担。在运送大件货物的情况下,在.的后面加上lashed and Dunnages 表示船东负责捆扎及垫舱费用。
3、船东不负担装货费用(Free .)
有时更明确地表达为船东不负担装货费用,但负担卸货费用。(Free Out)
4、船东不负担卸货费用(Free .)
有时更明确地表达为船东负担装货费用,但不负担卸货费用(Liner In,Free Out)。
租船人在与船东洽定装卸费用承担时应注意与贸易合同价格条件相衔接。如贸易合同采用CIF条件时,航次租船合同中就应订明由船东负责装卸费用(Gross Terms)或者船东负担卸货费用(.)。
在GENCON76的本条款中,规定了两种装卸费用分担方式供洽租双方选用,即Gross Terms与.。费用分担与前文所述无异,但在风险与责任方面则维护船东。例如在其Gross Terms项下,要求租船人雇佣岸上或船上必要的人员并负担费用...Charterers to procure and pay the necessary men on shore or on board…)。这就意味着租船人须对这些被雇佣人员的行为负责。而在一般的Gross Terms下,对被雇佣人员负责的应是船东。又如在其.。项下,要求租船人对平舱的风险、责任负责(…trimpsed…by the charterers or their Agents,free of any risk,liability and expense whatsoever to the owners)。这显然也超越了普通法的通常规定,而且用词强烈。租船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争取把这些不利的字句划掉或修改其用词。[page]
航次租船合同条款运用 第2篇
佣金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及酬劳,一般由船东按运费总额的1-5%支付给代理人。除非租船合同内有相反规定,佣金的计算基数是不包括空舱费和滞期费的。由于代理人不是租船合同的缔约方,如果船东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佣金,代理人自己是无法起诉船东的,但可以通过租船人提起诉讼。为了保证自己的佣金,代理人亦可在租船合同签订后向船东保赔协会(P.&)投保。[page]
GENCON76本条款的大意为:在赚取的运费基础上,依第20栏所规定的费率计算出的佣金应支付与第20栏所示之当事人。倘本租船合同未获履行,船东最少应向经纪人支付按估计的运费及空舱费总额计算的佣金的三分之一,作为对其工作及费用的补偿,在多航次的情况下,补偿金额由双方协议。
航次租船合同条款运用 第3篇
GENCON76本条款的大意为:因不履行本合同而经证实的损失,其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运费的估计总额。
本条款表面上是限制船东与租船人双方的赔偿责任,对双方是比较公平的,但实质上本条款是偏袒船东的,因为租船人不履行合同,船东的损失最多不会超过运费,而船东不履行合同给租船人造成的损失可能就远不是运费所能抵偿的了。所以,本条款对租船人显失公正,租船人在签定租船合同时,最好争取把本条款划去。
航次租船合同条款运用 第4篇
提单是现代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单据。为了配合贸易的需要,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也都规定船东或船长有签发提单的义务。例如,GENCON76本条中就有如下的规定:船长应签发租船人所提供的无碍于本合同的提单。(The Captain to sign Bills of Lading …as presented without prejudice to this Charterparty)。在这段规定中需要注意两处文字,即“租船人所提供的”(as presented)和“无碍于”(without prejudice)。前者意味着只要是租船人提供的提单,无论其格式如何,提单条款下船东的责任是否比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更重,船长都无权拒绝签发,否则以违约论。而对后者的解释通常都是限制性的,只有在提单内容属于欺诈性的或与租船合同有根本性的冲突的情况下才会被认为是“有碍于”本合同。例如,提单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如倒签提单、数量不符、外观有缺陷的货物要求签发清洁提单等,船长可以拒签。或者提单上所载明的卸货港口与租船合同不符,船长亦可拒签。总而言之,如果租船合同内写明须签发租船人所提供的提单的话,船东或船长可选择的余地就很小了。如果租船合同内附有预定格式的提单的话,则租船人就不能任意令船长签发提单了。另外,如果船长错签了提单,或船长授权租船人签发提单,而提单内容有误,如货物是甲板货而提单内设有加注,那么船东对收货人也必须承担第一责任的。[page]
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的持有人是谁,是影响该提单法律作用的重要因素。如果提单的持有人是租船人,那么提单在租船人与船东之间的作用仅相当于承运货物的收据,无论提单有无背面条款以及背面条款如何规定,租船人与船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切以租船合同为准。如果提单持有人是其他任何第三方善意取得者,那么船东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以提单的规定为准。之所以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当然即便在这种情况下,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划分仍应依据租船合同。
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提单的背面条款如何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可能牵涉到船东、租船人以及提单持有人三方的经济利益。例如,提单的格式是班轮提单的格式,背面有详细的条款,那么提单背面条款有关责任、费用的规定就有可能与租船合同的规定很不一致,这样,船东和租船人都面临着被“夹在当中”的风险。具体而言,曾有一案:某进口商进口一批纸浆,由一租船人与船东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承运,并由租船人作为承运人签发了以进口商为收货人的提单。租船合同与所签发的提单在滞期费方面的规定不同,前者规定候泊时间作为装卸时间,后者则无此规定。船舶到卸港后,候泊近月,靠泊卸货后又因接收货物的设备不足将船舶移泊锚地候卸近月。船东依租船合同向租船人收取了全部滞期费,而租船人只能按提单规定向收货人索取第二次候卸期间的滞期费,这样租船人就白白地损失了一大笔钱。又有一案:某进口商向一租船人托运一批货物,该租船人指示船东签发了以进口商为收货人的提单。船东与租船人订立的租船合同中无滞期费条款,即租船人不负担滞期费,而所签提单上有CQD条款和滞期费的规定。船舶到达卸港后因无泊位等候两月,船东无法依租船合同请求滞期费,就转而依据提单向收货人请求滞期费,但提单规定候泊时间不算滞期时间,但候泊锚地可卸货者除外。本案中候泊锚地无卸载条件,船东最终未能获得滞期费,就只好哑巴吃黄莲了。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还有一类提单也被大量采用,即简式提单(Shorf Form B/L),这种提单无背面条款。在签发这种提单时,一般在提单背面加注一条“并入条款”(Incorporation Clause),注明将租船合同内容并入提单。并入条款的用字应该清晰、明确、完整地将租船合同并入提单,否则,就可能会引致许多不必要的争议。
如果并入提单的租船合同条款违背约束提单的国内法律或国际公约(例如《海牙规则》)的规定,那么对善意的第三方提单持有人而言,这些条款失效,船东对提单持有人的最低责任仍以《海牙规则》为准。倘船东因此受到损失,可依据租船合同向租船人索赔。[page]
另外,即便提单中有一条清晰明确的并入条款,甚至写明法律适用条款、管辖权条款、仲裁条款并入提单,这类条款能否有效并入提单,仍是有疑问的,实践中案例的判法也不稳定。
航次租船合同条款运用 第5篇
留置权条款是保证船东利益的条款。GENCON76本条大致含义为:船东因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延滞损失等事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租船人应对空舱费和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包括延滞损失)负责,租船人亦应对运费和在卸货港发生的滞期费(包括延滞损失)负责,但仅以船东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后仍不能得到偿付为限。本条文的含义相当清晰。但须注意留置权的行使是以船东合法地占有和控制货物为前提的,一旦货物脱离船东的有效控制,留置权也就成为一纸空谈、因此,船东要想能够有效行使留置权,就必须使本条款与运费支付款及船长所签发的提单上的租船合同条款并入提单的规定良好地配合。否则,即便本条款的规定清楚异常,留置权仍有可能落空。例如,租船合同内规定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包括延滞损失)在交货后结算(Freight,Deadfreight and Demurrage payable on delivery of cargo),那么合同内即使有一条置留权条款,船东也不能行使。又如船长签发的提单内没有写明租船合同条款并入提单,或是所用字句不够清楚,那么提单一经转让,就变成一份新的合同,提单持有人不受原租船合同的约束,船东也不能合法地行使留置权了(关于这一点,在提单条款中还有详述)。
在有的航次租船合同中,还有一条与留置权条款相对应的租船人责任终止条款(Cesser Clause)来保护租船人,限制其责任范围。例如,在multiform的第24条就有这样的规定:租船人在本租船合同下的责任在货物装船后终止,但运费、空舱费、滞期费的支付除外,本租船合同对租船人责任有明确规定的所有其它事项除外(Charterer|s liability under this charter party shall cease on the cargo being shipped except for payment of freight,deadfreight and dermurrage and except for all other matters provided for in this Charter Party where the charterer|s responsibility is specified)。这样的条款显然对租船人有利,而船东是不欢迎这样的条款的。
航次租船合同条款运用 第6篇
滞期费条款是与装卸时间条款相联系的一项重要条款。所谓滞期费,是指非由于船东的原因,租船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之内完成装卸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期延误,按合同规定向船东支付的款项。滞期费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船东请求滞期费不以其提供附加的或特殊的劳务为前提,也不以船东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而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与滞期费相应的就是速遣费(Despatch),即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之前,租船人提前完成货物装卸作业,使船舶可以提前离港并使船东节省在港费用和获得船期利益,船东按合同规定向租船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奖励。
通常滞期费按船舶滞期时间乘以合同规定的滞期费率计算。滞期时间等于实用装卸时间与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之差。滞期时间的具体计算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 “滞期时间连续计算”(Demurrage Runs continously)或“一旦滞期,始终滞期”(Once on Demurrage,Always on Demurrage)。即超过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后的装卸时间,该扣除的星期日、节假日及坏天气因素就不再扣除,而按自然日有一天算一天,均作滞期时间计算;第二,“按同样的日”(Per like Day)计算,即滞期时间与装卸时间一样计算,该作扣除的时间同样扣除。
速遣费按船舶速遣时间乘以合同规定的速遣费率计算。速遣费率通常为滞期费率的一半或三分之一。速遣时间等于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与实际使用的装卸时间之差。速遣时间的计算也有两种方法:第一,“按节省的(全部)工作时间计算速遣费”(Despatch on (all) Working Time Saved-WTS)或“按节省的(全部)装卸时间计算速遣费(Despatch on (all) laytime Saved-ATs)。意即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含有的节假日,星期天全部扣除,不作为速遣时间;第二,“按节省的全部时间计算速遣费” (Despatch on all time saved)。意即节省的装卸时间内跨含的星期天、节假日也作为速遣时间计算。
装、卸港口的滞期时间或速遣时间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对滞期费、速遣费的数额也有重大影响。一般说来合并计算对租船人较为有利,分别计算对船东较为有利。滞期费的支付方式一般也在租船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有的订为按日支付(Payable day by day),有的订为装卸作业全部结束后一并计算、支付。
有的航次租船合同中还规定了允许船舶滞期的时间,如果租船人在此时间内仍未完成货物的装卸作业,则此后的时间租船人应向船东赔付延期损失(Damage for Detention)。[page]
GENCON76本条的规定较为简略、模糊,只简单他说明允许十天滞期,滞期费率填写在表格第18栏,滞期费应逐日支付,装卸港的货主对滞期费的支付均有义务。本条中明显对租船人不利的地方是只字未提速遣费,在这种情况下,租船人即便节省了装卸时间,也只是为船东作了义务贡献。
航次租船合同条款运用 第7篇
GENCON76的第二条虽然名为船东责任条款,但实质上是一条保护船东的免责条款。
在英美普通法下,除天灾(Act of God)、公敌行为(Act of Public Enemy,Act of Queen|s Enemy)、货物固有缺陷及包装不善(Inherent Vice and Insuficient Packing)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火灾(Fire)等少数几个原因外,船东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货均须负责。但船东往往以“合同自由”为借口,在租船合同中添加免责条款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在海牙规则实行之后,提单运输中船东对货物的责任已比较明确,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条:
1.提供一条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均适航的船舶。
2.船舶适航不仅指其具有相应的航海能力,而且包括其适货能力。
3.船东对所运送的货物负有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的责任。
4.不仅船东必须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雇佣人和代理人也同样有此项义务。
5.如果船东违反了适航义务,则须对不适航引起的货物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般认为海牙规则中关于船东责任的规定还是比较含理的。[page]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对货物的责任则须视合同规定而论。在GENCON76本条款下,船东仅对(Only in case)下列三种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负责:
2.船东或其经理未能克尽职责使船舶在各方面适航并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给船舶。
3.船东或其经理的行为或过失。
由此可见,GENCON76中关于船东对货物责任的规定与海牙规则的规定相类似,但比较笼统,限制也多,显然有偏袒船东之意。例如,第1项中括号内的内容就不尽合理,即便装货由租船人雇佣的装卸工人进行,船东仍对货物的积载负有指导监督的义务,仍须对货物的积载负最终的责任,毕竟只有船东最清楚船舶的性能及安全方面的要求。
本条的其它内容,都是关于船东的除外责任的,大意是:船东对其它任何原因(Any other cause whatsover)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均不负责,甚至船长、船员或船东雇佣的其它船上或岸上人员的疏忽或过失而引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船东亦无须负责,即便他们的行为在其它情况下船东须负责,但在本条款中除外;船东对船舶在装货、启航或其它任何时刻(At any time whatsover)不适航所引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不负责任。因为其它货物接触,或其它货物渗漏、串味、蒸发、易燃、爆炸或包装不良所致货物损失,均不得认为是积载不当或疏忽,即使事实如此(Even if in fact so caused),亦不作此论。有了这样一大段清楚、明确、用字强烈的免责项目,船东的责任范围就大大缩小了,这对租船人而言是很不利的,因此在订立合同时租船人应争取把它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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