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赌资认定
开设赌场罪的赌资认定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1.赌资包括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以及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2.对于通过网络实施的赌博犯罪,赌资数额可以通过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与每一点代表的金额相乘来认定。
3.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说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资金的合法来源,这些资金也可以被认定为赌资。
因此,在开设赌场罪中,除了现场查获的赌资款物外,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被视为赌资。
二、赌场罪的立案条件
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只要存在开设赌场的行为,就应当立案追诉。这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行为。
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如果涉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等情形,也应予立案追诉。
这些规定明确了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为司法机关依法打击赌博犯罪提供了依据。
三、
开设赌场罪判决
对于开设赌场罪,其判决主要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1.开设赌场罪的罚金数量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处罚金的标准是涉案赌资的百分比或者一定的固定金额。
2.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即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适当的刑罚。
你对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判决还有疑问吗?欢迎留言交流,我们律飞侠将为你提供更深入的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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