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嘉海商初字第132号
案件名称 : 海宁××××司与海宁市××仕轻工机械××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海宁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2-01
公开日期 : 2015-12-31
当事人 : 海宁××××司,海宁市××仕轻工机械××责任公司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32号原告:海宁××××司,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海宁市××仕轻工机械××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街道××南。法定代表人:黄××。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司与被告海宁市××仕轻工机械××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海宁××××司负担。审判员 朱敏红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闯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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