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忠雷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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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越刑初字第364号 案件名称 : 计忠雷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7)越刑初字第364号

案件名称 : 计忠雷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5-29

公开日期 : 2014-05-28

当事人 : 计忠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 抢劫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项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越刑初字第364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计忠雷,农民,;2007年3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字(200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忠雷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永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忠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16日晚上19时45分许,被告人计忠雷在绍兴市区辕门南区29幢王某家自行车棚前,采用暴力手段,劫得被害人王某的红色拎包1只,内有人民币920元及提货单、手机等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578元。劫后,被告人计忠雷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扭获至公安机关。为了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李某、计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材料、照片,病历,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计忠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计忠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表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6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计忠雷在绍兴市区辕门南区29幢王某家自行车棚前,乘王停车不备之机,对王以掐脖子、拳打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得被害人王某身上的红色拎包1只,内有人民币920元及价值人民币1520元的绍兴市卷烟销售有限公司卷烟提货单2张,价值人民币138元的诺基亚3310型移动电话机1只。劫后,被告人计忠雷在携带赃款、赃物逃跑途中被群众扭获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王某。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计忠雷通过其亲属计某赔偿给被害人王某医药费计人民币500元,并已履行。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其下班回到自家车棚停好自行车刚出来时,被1个小伙子用手掐住脖子,并抢走其手中的拎包1只,当其喊“救命”时,被那小伙子在脸上打了三拳,后那小伙子趁机逃走,其后在群众的协助下扭获了那小伙子,同时拿到了被抢走的拎包。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其看到2名女子骑着电动自行车在追1名奔跑的男子,得知有人抢劫,其同他人一起追赶,并在塘南小区门口附近扭住那男子,事后其报警,并将那男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上述赃物的价值。现场勘查材料、照片、被害人王某治疗病历,证实被告人作案的现场及被害人王某到医院治疗的情况。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证人计某证言,证实上述赃款、赃物的扣押发还及案发后计某赔偿给被害人医疗费计人民币500元的情况。抓获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被告人计忠雷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能与以上证据互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计忠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计忠雷能自愿认罪,且又系初犯,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同时又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计忠雷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计忠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妙兴审 判 员  虞 斌代理审判员  傅莹莹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柴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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