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16)川0124刑初783号
案件名称 : 廖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1987-05-01
公开日期 : 2017-08-01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全文 : {C}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24刑初783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廖嘉 出生日期 1987年5月1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户籍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因涉嫌危险驾驶,2016年12月9日被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郫检公诉刑诉(2016)742号 指控 事实 2016年12月2日1时许,被告人廖嘉饮酒后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郫县郫筒镇317线青安驾校路段被挡获。经鉴定,被告人廖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4mg/100ml。 2016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廖嘉接电话通知后自动到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解 意见 被告人廖嘉在开庭审理中对起诉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最后陈述时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廖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廖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嘉没有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廖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宣判日期 审 判 员 杨 蓉 二О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 玛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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