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浙民四终字第39号
案件名称 : 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泛海分公司与陈定金、徐立山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二审
裁判日期 : 2008-10-20
公开日期 : 2014-06-18
当事人 : 陈定金,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泛海分公司,徐立山,浙江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四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定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泛海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尤海斌。原审被告:徐立山。原审被告:浙江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山。上诉人陈定金因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8)甬海法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定金在接到原审法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定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菊红代理审判员 卢唯唯代理审判员 王胜东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 瑜 关注公众号“数据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