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4)长执字第632号
案件名称 : 惠志高与鲁文新租赁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4-12-07
公开日期 : 2016-12-27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632号申请人惠志高与被申请人鲁文新租赁费纠纷案,(2004)长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惠志高于2004年9月15日在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04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鲁文新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则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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