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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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上刑初字第159号 案件名称 : 张某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案号 : (2007)上刑初字第159号

案件名称 : 张某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7-11

公开日期 : 2014-04-18

当事人 : 张某甲

案由 : 失火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上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2007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失火罪,于200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后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于2007年1月13日因疏忽,在使用电热毯后未断电即离开,致使三元坊巷8号居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350平方米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痕迹物证提取记录单、火灾现场照片、租房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尸体检验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火灾原因认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火灾事故起火房间平面示意图、火灾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火灾事故起火部位立体剖面图、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张某甲应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由于疏忽,未将其暂住的本市上城区三元坊巷8号房间内在通电使用的电热毯断电即离开,使电热毯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并起火,导致当日晚20时许,三元坊巷8号居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房屋毁损300多平方米的严重后果。案发后,上城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认定三元坊巷8号火灾起火部位是被告人张某甲居住的房间,起火点是被告人张某甲床铺的西侧,火灾原因为电热毯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使用不当造成火灾。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毛某甲的证言,证明了2007年1月13日其父亲毛某乙在三元坊巷火灾中死亡的事实。(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了在不使用电热毯时应将插头拔掉的事实。(3)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明2007年1月13日三元坊巷发生火灾的情况及现场情况。(4)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明三元坊巷发生火灾的情况及被告人居住的房间有使用电热毯的情况。(5)证人钱某、严某、张某丙、吕某甲、吴某、王某甲、何某、许某、吕某乙、杜某、任某、白某的证言,证明了2007年1月13日三元坊巷发生火灾的情况及火灾由最北面的小房间先起火的事实。(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租房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证明了王某乙为起火房间的户主,且其已将房间出租给王某甲及清真寺饭店员工的事实。(7)证人妥亚彪、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马某庚、马某辛、丁某、马某壬、马某癸的证言,证明清真寺饭店员工在三元坊巷8号的居住情况及使用电热毯的有关情况。(8)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本案中被害人毛某乙系被烧死的事实。(9)技术鉴定报告,证明火灾的鉴定情况。(10)火灾原因认定书,证明火灾的起火部位是被告人张某甲居住的房间,起火点是被告人张某甲床铺的西侧,火灾原因为电热毯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使用不当造成的事实。(11)现场勘查笔录、火灾事故起火房间平面示意图、火灾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火灾事故起火部位立体剖面图、痕迹物证提取记录单、火灾现场照片,证明对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情况及现场勘查情况。(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1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归案情况。(1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了被烧毁财产及房屋的评估价值。(15)被告人供述,与上述证据能互相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疏忽大意,使用电热毯不当引起火灾,致一人死亡,过火面积三百余平方米,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3日起至2009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枫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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