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春、邓集军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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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1)善刑初字第41号 案件名称 : 赵长春、邓集军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1)善刑初字第41号

案件名称 : 赵长春、邓集军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1-02-20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1)善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集军,农民,(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00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尹建平,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盘阳县人,文盲,农民,住贵州省盘阳县马依镇平地村*组。因本案于2000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赵长春,农民,因本案于2000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善检刑诉字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长春、邓集军、尹建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雪、徐建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长春、邓集军、尹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0年10月,被告人赵长春、邓集军、尹建平多次结伙在嘉善县魏塘镇南暑村、庄港村等地盗剪正在使用中的电线,影响了当地抗洪及农田灌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李福金、包凤明、张雪林等证人的证言,同伙刘磊、仓斌的供述,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清单,嘉善县价格事务所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赵长春、邓集军、尹建平当庭对起诉认定的2000年10月24日夜盗剪电线的事实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被告人赵长春、邓集军、尹建平多次结伙或伙同他人携老虎钳、蛇皮袋等作案工具,在嘉善县魏塘镇南暑村、桥港村等地,盗剪正在使用中的电线并销赃,平分赃款,影响了当地抗洪及农田灌溉。具体为:1、2000年10月19日夜,被告人赵长春、邓集军、尹建平伙同刘磊、仓斌(均另案处理)在南暑村二社和桥港村新开河,盗剪规格为R25和R16的铝绞线450米、400米(价值890余元)。2、2000年10月26日夜,被告人赵长春、邓集军、尹建平伙同刘磊、仓斌在魏中村盛家浜和丁螺丝浜盗剪规格为R25和R16的铝绞线675米、270米,R6的铝塑线70余米(价值1300余元)。3、2000年10月20日左右一夜,被告人赵长春、邓集军在庄港村长浜盗剪铝绞线约300米;2000年10月23日夜,被告人赵长春、邓集军、尹建平伙同刘磊在该处附近盗剪规格为R25和R16的铝绞线1050米(总价值为1710元)。4、2000年10月20日夜,被告人赵长春、邓集军、尹建平伙同刘磊、仓斌在城西村盗剪规格为R25的铝绞线550米,R6的铝塑线525米(价值1050元)。5、2000年10月19日夜,被告人赵长春、邓集军、尹建平伙同刘磊、仓斌在新泾村6组盗剪规格为R25和R16的铝绞线100米、300米(价值420元)。6、2000年10月18日夜,被告人赵长春、邓集军、尹建平伙同刘磊、仓斌在桥港村小桥浜和庄港村中伟木业厂附近盗剪规格为R25和R16的铝绞线200米、480米,R6的铝塑线150米(价值780余元)。7、2000年10月17日夜,被告人赵长春、邓集军、尹建平伙同刘磊、仓斌在联丰村50亩桃园处盗剪规格为R25的铝绞线800米(价值1190余元)。8、2000年10月14日夜,被告人赵长春、邓集军、尹建平在联丰村50亩桃园附近盗剪规格为R25的铝绞线1400米(价值2080余元)。9、2000年10月13日夜,被告人赵长春、邓集军、尹建平伙同仓斌在联丰村1社盗剪规格为R25的铝绞线1050米(价值156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铝线44。5千克、现金3415元,均已发还。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李福金、包凤明、张雪林、徐卫华等人关于各村正在使用中的电线被盗的时间、数量、规格及影响了农田灌溉、抗洪情况的证言。2、同伙刘磊、仓斌关于多次参与共同作案情况的供述。3、嘉善县魏塘镇桥港村出具的失窃报告。4、陈福荣关于两次从被告人处收购铝线并被查获情况的供述。5、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及发还清单。6、嘉善县价格事务所就被盗物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等。三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春、邓集军、尹建平结伙盗剪正在使用中的农用电线,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起诉对2000年10月24日夜被告人赵长春、尹建平一次及赵长春、邓集军、尹建平伙同刘磊一次盗剪庄港村长浜电线的事实的指控显有错误,本院在事实认定中已予纠正,三被告人就此提出的异议应予采纳。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集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0月31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二、被告人尹建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0月31日起至2005年1月30日止)。三、被告人赵长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0月31日起至2004年10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建强人民陪审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孙德昌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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