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156号
案件名称 : 高嘉启与浙江万通化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二审
裁判日期 : 2008-12-10
公开日期 : 2014-11-05
当事人 : 高嘉启,浙江万通化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嘉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万通化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漏国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宝根。上诉人高嘉启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嘉启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嘉启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嘉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25元,由上诉人高嘉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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