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回迁房可以分割么现在(离婚财产回迁房可以分割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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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离婚可以分割么现在(离婚财产回迁房可以分割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如何认定分割? 随着时代变迁,离婚率开始逐渐上涨,在离婚过程当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离婚可以分割么现在(离婚财产回迁房可以分割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如何认定分割?

随着时代变迁,离婚率开始逐渐上涨,在离婚过程当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的关键纠纷点,其中有不少人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安置房分割有着非常大的争议。

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其房屋的权属状态也呈现不同的情况,需要判别其被拆迁房的权属状态之后,才能对安置房的权属状态予以确认。

一、安置房权属的认定

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或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户进行合理安置而建设的房屋,以保障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住房需要,安置的对象一般包括城市居民被拆迁户、征拆迁房屋的农户等。

但是,安置房的取得情况有多种,故此,在离婚案件中,安置房的权属分割就需要根据情况进行拆迁前房屋的产权归属情况以及安置房获得的途径进行具体区分,有的安置房是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有的则是通过承租的方式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

取得方式不同,对于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否需要进行分割具有重大意义。

2020年,杭州某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对于房屋拆迁后产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俩人从家里闹到大街上,争吵起来谁也不让谁,一直争执不下,邻居见状劝着两人好好谈谈,但两人对于安置房权属的看法仍然各执己见。

女方小杨认为,男方小张就是想要侵占父母给自己的房产,被拆迁房是自己结婚前父母买给自己的财产,应当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那么拆迁后政府产权调换给自己的安置房理应归属于自己,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男方小张却认为,这房子是我们夫妻两个人一起在住,而且也是在结婚后拆迁的,是婚内获得财产,况且拆迁安置的是他们这一户人,那肯定得按照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处理,怎么能说这是女方自己的财产呢?

在众多离婚案件中,不只小张小杨出现这种情况,许多人对于婚后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进行分割都有着不小的疑问。

在本案中,杭州进行征收时采用的是产权调换的方式,那么小杨取得拆迁安置房的方式则是以被拆迁房屋产权换取安置房产权,其中,因为小杨的被拆迁房是其父母赠予给她的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一千零三十六条之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的拆迁安置房的权属应当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即使房屋拆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内发生的事实,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产权理应归属于女方小杨,为她的婚前财产,而不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男方小张没有权利要求对安置房进行权属分割。

但如果这个被拆迁房是小杨小张俩人共同出资购买用于婚后生活的,那么此时,该被拆迁房属于他们二人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过程中应当根据二人的出资比例以及婚内是否有过错等因素确定安置房权属的分割比例。

若上述案件中,小杨夫妻的被拆迁房是男方小张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屋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男方小张名下,但补偿安置房需要支付的差价是小杨小张夫妻二人一起支付结清的。

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故此,在离婚过程中,该补偿安置房的产权即使仅登记在男方小张名下,也应当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如何确定?

在离婚案件中,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其一,依婚前协议进行分割。若夫妻结婚前存在财产相关的婚前协议,规定了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划分方案,那么在离婚时,可以直接依据婚前协议确定的分割比例进行财产分割。

其二,夫妻在离婚时协议分割。若无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协商,确定安置房的分割比例。

其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分割。若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既无婚前协议,也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安置房权属依法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拆除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假设上述案件中的男方小张因为出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那么女方在安置房权属分割中可以多分,男方小张作为过错方少分。

因此,当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大家一定要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一方出现了上述的过错行为导致的离婚,那么在分割安置房权属时可以向法院请求自己多分过错方少分,或者在结婚前找律师确定好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婚前协议,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三、结论

时代的发展,法治的进步给予了我们更多的保障,在离婚案件中,我们要学会灵活运用法律规定,通过上述的案例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关于拆迁安置房权属的认定及分割问题主要在于: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若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则不纳入共同财产进行权属分割;若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则应当进行权属分割。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如果一方无过错,本着该原则能够帮助自己在安置房权属分割时获得更多的优势和保障。

长沙离婚律师:争议房是拆迁安置房,离婚该怎么分?

#离婚房产纠纷#

一谈到离婚,财产分割就是不可避免的话题,而其中最让人关注的莫过于房产分割。而关于房产的分割,又有一个比较特殊的类型,那就是拆迁安置房的分割。这类问题在各类离婚案件中都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重点和难点。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怎么分配?

其实拆迁安置房,他本质是政府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需要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对象一般是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既有国有土地上的居民,也有集体土地上的农户。

而我们在离婚处理财产问题时,通常会考虑两个要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对于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处理,存在两个难点,其一是该房屋的定性问题,其二就是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和人口相关的政策问题。

有两种情况的处理相对简单:

1、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情况。如果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也不存在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这种被拆迁安置的新房应该是个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婚前个人财产演变过来的。

如果存在房屋补差价,所补的差价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情况,则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整个新房屋中各自所占的比例,因为所补差价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对于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价问题,都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拆迁实行产权交换补偿方式,安置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可结合双方的居住条件、安置房的面积、子女抚养等情况,按照适当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折价归并。

除以上两种情况,下面几种处理起来相对较复杂,可以大致分为几类: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房屋拆迁实行产权交换补偿方式,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房屋拆迁实行产权交换补偿方式,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房屋拆迁实行产权交换补偿方式,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房屋拆迁实行产权交换补偿方式,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份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的份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所占份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写在最后:

拆迁安置房分割时重点考虑夫妻双方对该房产的贡献值,依法享有一定比例的份额。即拆迁前如果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房产分割,一般为一人一半。如果是婚前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仍是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分割。

但房产在婚后存在扩建、添附的情况,亦或是拆迁中依当地政策存在对家庭人口补偿,由此产生的相对应的价值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份额。

之所以说关于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问题是难点,原因就在于它不同意通常商品房的分割,只需考虑婚前和婚后购买,以及出资情况,这类房产往往涉及到很多复杂的法律知识和地方政策,非专业人士很难妥善处理。所以如果您遇到了这样的困扰,建议请律师帮忙介入,让他们通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合法维护您的权益,降低损失,防范于未然。

北京市信之源律所│夫妻离婚,拆迁安置房屋该如何分配

当夫妻双方选择结束一段婚姻关系时,利益冲突便随之而来,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是拆迁安置房屋的分割。那么,夫妻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共有,又该如何分配?

今天我们邀请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李博天律师以案释法,为大家一一解答。

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能够从法官角度分析,抓住纠纷的焦点问题,视角独到,思维敏捷,在处理疑难杂案及极具争议性的纠纷时,往往能出其不意的找到致胜点。

擅长业务领域:房屋买卖纠纷、房屋拆迁、离婚析产、刑事辩护、重大疑难案件、执行异议案件、遗产继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

李律师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和对案件独有的心得体会。以严谨的专业精神和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一致好评。

案情介绍

李某(女)与王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同王某的父母共同居住在王父位于某村的住宅。

2018年5月,由于某村拆迁,王父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王父的住宅房屋被拆迁部门拆除后,按人口数量选择安置房。拆迁部门按照现有安置人口,即王父、王母、李某、王某4人,安置给王父A、B两处房屋,并支付了相应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2020年10月,李某与王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债务和共同房产。

但李某认为,以王父名义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安置人口为包括自己在内的四个人,每人的安置面积为47平米,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其与王父、王母及王某分割两处安置房屋。

王父等被告辩称,房子系拆迁而来,原房屋是王某和李某结婚前由王父购买宅基地修建,李某未投资和参与建房。李某与王某已经离婚,丧失了共同居住的权利,离婚协议明确记载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债务和房产,且所安置B处房屋已经出售他人。

法院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补充诉称,因王父、王某辩称将B处房屋已经出售他人,故要求确认李某对A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可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法院认为,农业家庭户依户主申请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非户主一人享有,而应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享有。王父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案涉被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系本案原、被告4人。王父签订合同的行为系代表行为,合同效力及于4人。原、被告均属于拆迁被安置人,均享有因拆迁安置获得的权益。原、被告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屋,李某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拆迁房屋安置利益的分割,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着重保障房屋实际使用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王父等被告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该出售事实不能确认。李某基于王父等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的理由,要求居住使用A处房屋,应予以准许。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父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A处房屋交由李某居住使用。王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共有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享所有权的,其法律特征如下:

? 主体多数

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例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它的主体是多数,而不是单一主体。

? 客体待定

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 内容复杂

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本案4人的共同关系,是因为家庭关系的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享有,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明确记载了4人均为安置权利人,才发生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在这种共有关系中,4人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这期的普法解读就到这里啦,对于夫妻离婚,拆迁安置房屋利益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着重保障房屋实际使用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咨询,可选择北京市信之源权威拆迁团队,我们将竭力为您提供坚实的法律护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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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某(女)与王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同王某的父母共同居住在王父位于某村的住宅。

2018年5月,由于某村拆迁,王父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王父的住宅房屋被拆迁部门拆除后,按人口数量选择安置房。拆迁部门按照现有安置人口,即王父、王母、李某、王某4人,安置给王父A、B两处房屋,并支付了相应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2020年10月,李某与王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债务和共同房产。

但李某认为,以王父名义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安置人口为包括自己在内的四个人,每人的安置面积为47平米,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其与王父、王母及王某分割两处安置房屋。

王父等被告辩称,房子系拆迁而来,原房屋是王某和李某结婚前由王父购买宅基地修建,李某未投资和参与建房。李某与王某已经离婚,丧失了共同居住的权利,离婚协议明确记载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债务和房产,且所安置B处房屋已经出售他人。

法院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补充诉称,因王父、王某辩称将B处房屋已经出售他人,故要求确认李某对A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可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法院认为,农业家庭户依户主申请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非户主一人享有,而应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享有。王父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案涉被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系本案原、被告4人。王父签订合同的行为系代表行为,合同效力及于4人。原、被告均属于拆迁被安置人,均享有因拆迁安置获得的权益。原、被告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屋,李某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拆迁房屋安置利益的分割,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着重保障房屋实际使用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王父等被告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该出售事实不能确认。李某基于王父等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的理由,要求居住使用A处房屋,应予以准许。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父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A处房屋交由李某居住使用。王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共有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享所有权的,其法律特征如下:

? 主体多数

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例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它的主体是多数,而不是单一主体。

? 客体待定

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 内容复杂

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本案4人的共同关系,是因为家庭关系的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享有,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明确记载了4人均为安置权利人,才发生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在这种共有关系中,4人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这期的普法解读就到这里啦,对于夫妻离婚,拆迁安置房屋利益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着重保障房屋实际使用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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