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长执字第214号
案件名称 : 高廷栋与赵粉珍、高亮东及高尚东垫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8-10-07
公开日期 : 2016-12-26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高廷栋与被执行人赵粉珍、高亮东及高尚东垫付款纠纷执行一案,长安区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廷栋于2008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亮东、赵粉珍及高尚东现下落不明,申请人高廷栋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安区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韩小年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王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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