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莱州执字第1574-17号
案件名称 :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佳和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续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山东省莱州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 2008-05-05
公开日期 : 2019-11-29
当事人 : 莱州市佳和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刘建章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莱州执字第1574-17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佳和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建章,男,195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佳和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佳和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本院(2007)莱州民二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建章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建章财产的查封即将到期,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刘建章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孙开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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