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在劳与李桂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6)雁民初字第825号 案件名称 : 周在劳与李桂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6)雁民初字第825号

案件名称 : 周在劳与李桂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3-24

公开日期 : 2016-12-27

当事人 : 周在劳,李桂珍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周在劳,男,1972年3月28日,汉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村民。被告李桂珍,女,53岁,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在劳与被告李桂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在劳于200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在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免交。审判员  周庆华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