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工业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3)新法执字第932号 案件名称 : 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工业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案号 : (2003)新法执字第932号

案件名称 : 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工业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3-10-23

公开日期 : 2015-11-11

当事人 : 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农村信用合作社,西安华山工业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合作社),住所地西安市自强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亚田,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华山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青年,经理。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工业公司借款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9日作出的(2003)西民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工业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权利人信用合作社对其尚未受偿的本金290万元及利息69万元及诉讼费、执行费等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9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永奇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