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苏中知民初字第0016号
案件名称 : 苏州市华荣电气有限公司与苏州永日盛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4-21
公开日期 : 2019-12-30
当事人 : 苏州市华荣电气有限公司;苏州永日盛机电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 商业诋毁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苏中知民初字第0016号原告苏州市华荣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劳动路62号。法定代表人张慧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华,江苏苏州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东霞,江苏苏州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永日盛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日盛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白洋湾街道新益村。法定代表人徐尚明,总经理。原告华荣公司与被告永日盛公司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华荣公司于2008年4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荣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荣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华荣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宏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眭 敏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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