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农村离婚土地纠纷法律咨询

广告位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农村离婚土地纠纷法律咨询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花花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农村女方离婚了分割土地视情况而定。 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 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农村离婚土地纠纷法律咨询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花花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农村女方离婚了分割土地视情况而定。

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

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分割。

则女方有权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

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既要处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也要处理他们的财产关系。

对夫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问题作出裁判并不会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离婚案件中的承包地纠纷,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对共同使用、经营的家庭承包地要求划分份额,分割使用。

其主体是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是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的承包地。

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承包方已合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法律分析:只要土地确权证上有女方的名、虽离婚、但土地使用权、仍归女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女方离婚了分割土地视情况而定。

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

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分割。

则女方有权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

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既要处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也要处理他们的财产关系。

对夫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问题作出裁判并不会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离婚案件中的承包地纠纷,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对共同使用、经营的家庭承包地要求划分份额,分割使用。

其主体是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是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的承包地。

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承包方已合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法律分析:只要土地确权证上有女方的名、虽离婚、但土地使用权、仍归女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离婚土地纠纷法律咨询的相关讲解,遇到法律问题不去面对,咨询专业的律师,最终所带来的困扰是难以逆转的。

来源链接:https://www.falvshike.com

法律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falvshike.com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