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262号
案件名称 : 张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3-15
公开日期 : 2014-07-11
当事人 : 张某;陈某甲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原告张某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7年1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符合再次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清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璐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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