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军与被上诉人张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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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汴民终字第361号 案件名称 : 张建军与被上诉人张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9)汴民终字第361号

案件名称 : 张建军与被上诉人张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二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7

公开日期 : 2015-08-16

当事人 : 张建军,张志杰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36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建军。委托代理人万民胜,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志杰。委托代理人马守英。上诉人张建军与被上诉人张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志杰于2008年10月20日诉至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建军给付货款3100元。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杞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张建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建军的委托代理人万民胜,被上诉人张志杰的委托代理人马守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有奎审判员  程贤辉审判员  杨开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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