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柴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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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60号 案件名称 : 申请人柴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咸阳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60号

案件名称 : 申请人柴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咸阳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 2009-03-31

公开日期 : 2019-12-20

当事人 : 柴某;郭某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60号申请人柴某。被申请人郭某。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规定:被申请人郭院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归还申请人柴振华人民币190000元,承担诉讼费2050元。被申请人郭院还应承担执行费2750元。但至今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院的银行存款192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振宁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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