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金武商初字第63号
案件名称 : 徐XX与金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武义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01
公开日期 : 2015-12-30
当事人 : 徐XX,金月芳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63号原告:徐XX,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武义县熟溪街道宏福安居花园2幢一单元601室。被告:金月芳,教师,住武义县壶山街道星市巷三中公寓2幢3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金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XX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王旭晖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邹欢君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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