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汴民终字第432号
案件名称 : 陈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二审
裁判日期 : 2009-04-16
公开日期 : 2015-08-25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上诉人许某某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裁定,以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通许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许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顺河回族区,其经常居住地在鼓楼区,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张 丽代审判员 苏 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金中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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