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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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著作权许可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条件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吗?请跟随法务时刻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广播电台…

【导读】著作权许可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条件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吗?请跟随法务时刻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小编的总结到此为止,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法务时刻进行咨询,法务时刻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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