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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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3)善刑初字第127号 案件名称 : 范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案号 : (2003)善刑初字第127号

案件名称 : 范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3-06-11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善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四川省珙县洛表镇红卫村*组。2001年4月曾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两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3)善检刑诉字第12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3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于2003年2月27日夜携带开刀,老虎钳至嘉善县丁栅镇新栅路311号周建元所开的良友综合商店,采取卸玻璃,撬窗直楞的方法进入店内,窃得现金240元,软壳红中华牌香烟1包,硬壳红中华牌香烟2包、玉溪牌香烟7包、红南京牌香烟6包、黄南京牌香烟4包、绿南京牌香烟5包、软壳红梅牌香烟6包、长嘴利群牌香烟1包、喜庆利群牌香烟1包、特醇利群牌香烟1包、软壳新安江牌香烟5包、硬壳黄新安江牌香烟1包、软壳五一牌香烟7包、硬壳黄五一牌香烟1包、精品大红鹰牌香烟(10支装)2包、软壳红大红鹰牌香烟7包、蓝壳宇宙星大红鹰牌香烟3包、白壳大红鹰牌香烟3包、硬壳上游牌香烟2包、硬壳茶花牌香烟3包、硬壳红山环香烟5包、硬壳白西湖牌香烟2包、麦片1袋、白色粗纱手套1付,价值1061.5元,总计盗窃价值1301.5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扣押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劳教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人李某的证言,失主周建元的陈述和嘉善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总计124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3月20日起至2003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虹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郁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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