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绍民二初字第2485号
案件名称 : 绍兴市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绍兴恒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11-17
公开日期 : 2014-08-25
当事人 : 绍兴市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绍兴恒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485号原告绍兴市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春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建。被告绍兴恒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卫鑫。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恒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17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恒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7元,减半收取57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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