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女士:
我被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后,与公司签订了4年期的劳动合同。随后,我被派遣到当地一家酒店做服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1960元,我每月可领到3500元。两年后,酒店因经营困难,将我退回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没有立即为我安排其他用工单位,我只好待岗。待岗期间,劳务派遣公司每月只发给我1000元生活费。请问,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龚律师:
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你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在你待岗期间,应当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向你支付每月工资。
派遣公司只发给你1000元生活费属违法,应予以纠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据此,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下设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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