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1)长执字第218号
案件名称 : 曹安学等与康永昌等人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4-12-27
公开日期 : 2016-12-27
当事人 : 曹安学,马志民,张锋,康永昌,赵耀军,郭乃利,高晓宏,高晓利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长执字第218号申请人曹安学。申请人马志民。申请人张锋。被执行人康永昌。被执行人赵耀军。被执行人郭乃利。被执行人高晓宏。被执行人高晓利。申请人曹安学等人与被执行人康永昌等人承包合同执行一一案,本院于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之申请终审判决无执行依据,且执行标的已在该判决生效前变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曹安学等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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