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9苏州工业园区先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天成服饰工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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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2)吴民二初字第629-1号 案件名称 : 629苏州工业园区先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天成服饰工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苏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

案号 : (2002)吴民二初字第629-1号

案件名称 : 629苏州工业园区先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天成服饰工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苏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11-08

公开日期 : 2019-07-04

当事人 : 苏州工业园区先锋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天成服饰工艺厂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吴民二初字第629-1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先锋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分区。法定代表人陆福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铁,江苏苏州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天成服饰工艺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州服装城**。法定代表人卢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先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天成服饰工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先锋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4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10元,合计人民币19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永平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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