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10大 ?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布了2012年度十大数据。
这十大数据分别是:全国共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4508.8万件;全国共查处各类案件1.5万余起;全年共清理境内网上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370多万条;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组织9次督查行动;北京“9?27”制售淫秽出版物团伙案中,主犯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广西贺州市一音像店店主刘某某因销售侵权盗版光盘545张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依法逮捕,现已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北京“mm公寓”网站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已抓获涉案人员2148人;江苏南京“6?04”批销盗版光盘案涉及光盘及母盘生产线20条;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举报中心全年受理群众举报、咨询电话5.5万个;4月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在各地同时举行了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集中销毁活动,共销毁非法出版物2900万余件。
当天,该办公室还公布了2012年度十大案件,包括:新疆和田“12?26”特大非法出版物案;河南郑州“4?09”销售非法出版物案;广东顺德“11?24”非法复制光盘案;北京“9?27”制售淫秽出版物团伙案;贵州贵阳“2?22”贩卖盗版淫秽光盘案;江苏扬州“2?03”广告联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江苏南京“4?16”制售盗版教辅图书案;河北石家庄“5?31”医疗广告类非法印刷品案;湖南郴州非法出版《中国观察》杂志案;内蒙古呼和浩特“11?08”假记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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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扫黄打非10大典型案件有哪些?
4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布了2012年度十大数据。
这十大数据分别是:全国共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4508.8万件;全国共查处各类案件1.5万余起;全年共清理境内网上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370多万条;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组织9次督查行动;北京“927”制售淫秽出版物团伙案中,主犯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广西贺州市一音像店店主刘某某因销售侵权盗版光盘545张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依法逮捕,现已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北京“mm公寓”网站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已抓获涉案人员2148人;江苏南京“604”批销盗版光盘案涉及光盘及母盘生产线20条;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举报中心全年受理群众举报、咨询电话5.5万个;4月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在各地同时举行了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集中销毁活动,共销毁非法出版物2900万余件。
当天,该办公室还公布了2012年度十大案件,包括:新疆和田“1226”特大非法出版物案;河南郑州“409”销售非法出版物案;广东顺德“1124”非法复制光盘案;北京“927”制售淫秽出版物团伙案;贵州贵阳“222”贩卖盗版淫秽光盘案;江苏扬州“203”广告联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江苏南京“416”制售盗版教辅图书案;河北石家庄“531”医疗广告类非法印刷品案;湖南郴州非法出版《中国观察》杂志案;内蒙古呼和浩特“1108”假记者案。
三、哪些案件法律允许旁听?
案件公开审理是我国法院的审理原则,群众都可以去法院旁听审理的案件。但是法定不公开及经申请不公开的案件未经申请外人不得旁听。
除了以下案件都可以去申请旁听。
法定不公开及经申请不公开的案件包括:
(1)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
(2)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涉及离婚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法律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有何规定?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 见提出,有关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犯罪的规定可能会对辩护、代理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以及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正常报道 和舆论监督造成负面影响,建议对是否增加这一规定慎重考虑。经对这方面意见认真研究,考虑到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人民法院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罪的主体是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不是专门针对某个特 定群体的。
律师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此《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已有 明确规定,《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是在《律师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刑事责任,严格了有关保密义务。良好的 司法环境对于辩护、代理律师发挥执业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有利的。
律师的正常执业活动不会因该条规定受到不利影 响。同时,法律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规定是明确的,新闻媒体对于涉及这类案件的新闻线索,应当谨慎处理,避免触及法律红 线。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正常报道和舆论监督活动,也不会因为该 条规定受到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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