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廷燕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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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17)川0012刑初414号 案件名称 : 刘廷燕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成都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案号 : (2017)川0012刑初414号

案件名称 : 刘廷燕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成都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1986-01-17

公开日期 : 2017-09-21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全文 : {C}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012刑初414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刘廷燕 出生日期 1986年1月17日 民族 汉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成都市龙泉驿区 前 科 无 强制措 施情况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公诉人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414号 林方旭 指 控 事 实 2017年4月21日23时8分许,被告人刘廷燕醉酒后驾驶川AXXX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至本区公园路“永久王河鲜”农家乐路段时,与石某某驾驶的川A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交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被告人刘廷燕有酒驾嫌疑,并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刘廷燕当日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81.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廷燕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廷燕与被害人石斌林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无 判决理由 被告人刘廷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廷燕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廷燕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认自愿认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廷燕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廷燕无犯罪前科,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廷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判决日期 审 判 员 安光荣 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文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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