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武侯民初字第1197号
案件名称 : 原告李锦丽与被告夏勇军其他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成都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4-21
公开日期 : 2018-08-02
当事人 : 李锦丽,夏勇军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李锦丽。被告夏勇军。本院审理原告李锦丽与被告夏勇军其他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锦丽于2008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夏勇军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锦丽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锦丽承担。审判员 岳 平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玲恋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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