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绍诸商初字第691号
案件名称 : 浙江××××钢有限公司与胡××、楼××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诸暨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1-21
公开日期 : 2016-07-01
当事人 : 浙江××××钢有限公司,胡××,楼××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691号原告:浙江××××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禧路××号。法定代表人章××。被告:胡××。被告: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钢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楼××所有的钢铁40吨在价值7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胡××、楼××所有的钢铁40吨在价值7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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