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森寨支行与被告来威尔服装公司、黄河工贸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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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1735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韩森寨支行与被告来威尔服装公司、黄河工贸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1735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韩森寨支行与被告来威尔服装公司、黄河工贸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11-23

公开日期 : 2016-07-01

当事人 :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韩森寨支行,西安来威尔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黄河电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韩森寨支行(以下简称韩森寨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号。委托代理人王宁,男,韩森寨支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新晴,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韩森寨支行信贷员。被告西安来威尔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来威尔服装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30号付5号。法定代表人赵少华,总经理。被告西安黄河电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工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开发区火炬路1号3号楼10层D座。法定代表人杨立,董事长。原告韩森寨支行与被告来威尔服装公司、黄河工贸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来威尔服装公司、黄河工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森寨支行诉称,1999年3月被告来威尔服装公司从原告处借款40万元,被告黄河工贸公司为保证人。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来威尔服装公司至今未还本付息,被告黄河工贸公司也未起到保证作用。故要求来威尔服装公司清偿本金40万元,利息、违约金9.96万元,要求黄河工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来威尔服装公司、黄河工贸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10日,韩森寨支行与来威尔服装公司签订短期借款合同,约定:韩森寨支行借给来威尔服装公司人民币4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9年3月10日始至1999年10月1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息6.39‰,逾期利息为日计万分之三,违约金为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同日,韩森寨支行又与黄河工贸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黄河工贸公司对上述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韩森寨支行即如约向来威尔服装公司提供了借款。合同到期后,来威尔服装公司未按约定还款。2000年8月3日,韩森寨支行向来威尔服装公司、黄河工贸公司发出逾期催款通知书,被告来威尔服装公司和黄河工贸公司签收并经西安市公证处公证。韩森寨支行催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公证书付款凭证、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韩森寨支行与来威尔服装公司、黄河工贸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主体、形式及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被告来威尔服装公司在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催收仍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应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黄河工贸公司在保证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应对被告来威尔服装公司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来威尔服装公司还本付息,支付违约金,被告黄河工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因本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息万分之三应视为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合同又约定了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约定重复,于法无据,故应按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韩森寨支行与西安来威尔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黄河电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有效。2、被告西安来威尔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韩森寨支行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999年3月10日至10月15日)17892元,1999年10月16日至归还借款期间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万分之三计付)。被告西安黄河电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12020元由被告西安来威尔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西安黄河电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虹审 判 员  蒋 茹代理审判员  苏国锋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颖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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