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迎春与高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5)长执字第507号 案件名称 : 高迎春与高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5)长执字第507号

案件名称 : 高迎春与高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5-07-22

公开日期 : 2016-12-27

当事人 : 高迎春,高武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507号申请人高迎春。被执行人高武。申请人高迎春与被执行人高武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长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武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