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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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合同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人们的生活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是现代社会之契约规则的主体部分,也是规范市场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此,合同既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也可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合同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人们的生活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是现代社会之契约规则的主体部分,也是规范市场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此,合同既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也可能被人当作谋财的工具,沦为一种犯罪手段。今天,以案说法,用身边的案例警醒大家。

案情简介:

为了偿还债务,李某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其父亲的身份,在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以出售李某父亲的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300万元,并当场收取张某定金10万元。13天后,李某又收取张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80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之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李某的虚假身份被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随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李某的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张某,被害人张某对李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儿子为了还债,盯上了父亲用于安享晚年的房子,于是通过伪造户口本、身份证,冒充亲爸的名义、虚构房屋为己有的事实,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欺骗手段,骗取钱财,其不孝行为不仅为社会所不齿,更是为法律所不忍,因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可怜天下父母心,父亲终究会原谅孩子,在案发后还力所能及的帮助退赃、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法律有底线,构罪需承责。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李某曾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又申请撤回上诉。

六年的刑罚真的过重吗?

根据合同诈骗罪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合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3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1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的涉案房子总价是300万,李某实际得手90万,还有210万未取得,那么,以涉案数额为依据的案件应在哪一量刑幅度进行裁判?

法言法语: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亦提出抗诉,认为犯罪数额应为300万元,原判未评价210万元未遂,仅依据既遂90万元认定犯罪数额巨大,系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量刑。

(此处划重点)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李某既遂部分为90万元,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未遂部分为210万元,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对该部分减一档处罚,法定刑幅度也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未评价未遂210万元的犯罪事实不当,予以纠正,但综合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一审法院作出有期徒刑六年的从轻处罚,量刑无误,且抗诉机关亦未对量刑提出异议,故裁定维持原判

一锤定音!六年的刑期足以让李某在狱中痛定思痛、追悔莫及。

风险提示:

在各类诈骗的犯罪中,合同诈骗是适用率最高的罪名,也是司法实务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罪名之一。该罪被归类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合同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甚至是数据电子形式,均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因此,如何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防范风险成了一门学问,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合同诈骗手段,大家引以为戒,防患于未然:

1、资质造假: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虚构名目: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3、配合欺诈:先利用媒体和网络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配合,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4、虚假担保: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5、舍小求大: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误认为有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6、高进低出: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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