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海平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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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浙甬刑执字第804号 案件名称 : 尤海平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

案号 : (2009)浙甬刑执字第804号

案件名称 : 尤海平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 : 2009-04-02

公开日期 : 2014-06-19

当事人 : 尤海平

案由 : 受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804号罪犯尤海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了(2006)甬镇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海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受贿所得人民币150000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1月10日以(2008)甬刑执字第55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09年3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尤海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尤海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7年、2008年分别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尤海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海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1年1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沈桂琴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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