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强行解散公司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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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强行解散公司的规定有:持有公司全部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依据: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问题解答:

强行解散公司的规定有:持有公司全部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依据: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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