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王某、陕西众亿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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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03-1号 案件名称 : 执行王某、陕西众亿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咸阳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案号 :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03-1号

案件名称 : 执行王某、陕西众亿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咸阳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 2009-03-30

公开日期 : 2019-12-20

当事人 : 王某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1款第1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03-1号 本院在执行王某、陕西众亿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将用于抵债财产交付申请人咸阳上林苑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后,案外人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和陕西众亿置业有限公司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该合同2005年5月20日补充条款中有明确规定“若到期还不能还清,将按合同第七条第一种方式处理”,合同仍在履行中,而异议人就其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异议人提供的2006年10月31日解除“咸阳经研中心楼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因其无法人、代理人签字,且其所盖陕西众亿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同现陕西众亿公司所持有公章有异,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至今陕西众亿置业有限公司仍一直占有、处分该楼商品房,异议人应通过合法程序主张自己权利,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第20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天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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