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6)雁民初字第1382号
案件名称 : 杨民政与杨小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7-14
公开日期 : 2016-12-26
当事人 : 杨民政,杨小利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杨民政,男,194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显著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北段7号院,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李刚,西北政法学院法律诊所学生。委托代理人刘学俊,女,西北政法学院法律诊所学生。被告杨小利,男,1961年1月16日,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正华,男,1947年3月23日生,汉族,陕西省法制办职员,现住桃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民政与被告杨小利侵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06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民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蒲婷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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