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不断进步,让我们越来越多地需要使用申请书这种书面文件,为了让自己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我们需要认真准备相关的申请书,以确保表达清晰,以下是即答法律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行政复议的申请书优秀7篇,供大家参考。
行政复议的申请书篇1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吴汉慧,性别 女 ,年龄 45 岁,职业 教师 。
住址: 永善县第二中学教师宿舍楼3幢502室。 联系电话: 15987016875、***。
被申请人:名称 永善县建设局 ,地址 溪洛渡镇新华街(原老教育局斜对面) 。
法定代表人姓名: 马平 ,职务 局长 。
第三人:法人名称 昭通南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 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贺显涛, 职务销售部主管。
联系电话:*** 4566222。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作出的永建罚字[2011]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 ,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永建罚字[2011]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一、2008年7月在买fl幢20号门面时,我家货车跟南泰公司托砂的砂款,公司几年未拿。有一天,我去要钱 1 时,公司说:“干脆拿门面来抵”,还说:“你买了房(f1幢20号门面),房子旁边那块空地,只要城管不说啥子,归你使用”。我想,追款几年了,公司都不拿,要钱无戏了﹙南泰公司房子销售很疲弱,不景气,直接诱惑我买房﹚。在公司的诱导下,我就买了f 1幢20号门面和修了现在的房子,这房子是南泰公司逼着我修建的,是公司说给我那块空地使用才修的,这是我的无奈之举。
二、我修的房子位于溪洛渡中心校大门口二楼,这是一个死角地带,不是通道,绝不会影响市容市貌。该房子下面是南泰公司的二楼门面,后面是民族小学的厕所和围墙,上面是学校的围墙,并且三面都堵死了。在最初,学校说:“(我修房处)里面是4—5米高砍,学生不安全,学生会在里面拉屎拉尿,经镇政府同意,把那块空地砌起来”。既然学校都这么说,我也不得不砌。因为不砌起来,学生果真出了啥子安全事故,我家无法说清,出于对学生安全负责和有利于学校环境卫生考虑,我就把那块空地砌了起来。
三、如果只砌一壁墙,学生会在那里玩耍,会从围墙爬进爬出,同时学校落水管对我f1幢20号门面构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还有学校修门卫室和围墙,将石头和泥土填在f1幢20号门面上面的修房处,使门面窗子与地面不足 2 10厘米高。出于我f1幢20号门面安全考虑,我想修一间,但学校不得。于是,我找到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贺显涛说:“你买的房子与学校教室,我们留的是10米距离,这是你们两家的共用地带,不论是建筑还是绿化都要商量着用。”说话的第二天,我把贺显涛说的话告诉学校,学校领导不相信,在学校大门口,我请来了贺显涛,贺显涛说,“你们与学校教室,我们留的是10米距离,这是你们两家的共用地带,不论是建筑还是绿化都要商量着用。”同时,贺显涛还说:“这房子(f1幢20号门面)是我们卖给吴老师的,她在上面空地干啥子,我公司看不见,也管不着。”在修建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公司领导就在我修房对面售房部上班(不足50米距离),我拉水泥、砖、钢筋等材料,公司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视而不见,从来没有过问过,从来没有阻止过。不仅如此,还为我提供了一圈电线(因线短,拿来接起用)。修房过程中,城建部门无人过问,学校也为我提供了修房用的水和电。
四、房子修好后,南泰公司以我f1幢20号门面出证明,帮我安装了所修房子的用水和用电。事实上,我f1幢20号门面早已返租南泰公司,期限是五年,一直空着未用。
五、南泰公司把未验收的f1幢20号门面出售给我,并使我买的f1幢20号门面产生了安全隐患,才导致了发 3 生现在的一切。
六、该房的地理位置特别,修房的初衷是迫于学校压力,避免中心校学生产生安全事故和改善学校大门口环境卫生。人命大于天,此位置是我f1幢20号门面采光范围,若拆除此房,任何人不会修,中心校学生的安全根本得不到保证。
七、为了修房,我们一家人寝食无安,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为了修房,我借款21800元,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公司及学校的所作所为,严重影响了我全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我无心干工作,诚恳永善县人民政府主持公道。 此致
永善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汉慧 2011年5月20日
附:
1、申请书副本 份。
2、有关材料 份。
行政复议的申请书篇2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20xx年x月x日向xx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20xx年x月x日,xx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xx工字第xx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xx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xx县工商局委托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xx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20xx年x月x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行政复议的申请书篇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
性别: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根据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
(说明:本文书供当事人向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时使用)
行政复议的申请书篇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手印。
口头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手印。
行政复议的申请书篇5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做出的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现向你局(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和行政赔偿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的申请书篇6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情况: 姓
名:*** 职
业:**** 出生年月:****年**月
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 经常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分局编号为****的《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
?
事实和理由:
2007年10月**日(星期*)晚间**时**分许,本人将车牌为*******小客车停放在**路***号处,前往50米左右外的肯德基商店购物,**时**分,回到停车位时发现本人车辆被贴了黄色《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栏及其他格式栏均为空白)和《上海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为******,见附复印件)。一民警(事后知道警号为******,姓名为***,以下简称为“该民警”)欲骑摩托警车离开。本人急忙上前,对该民警说(大致意思):刚刚停下几分钟,能否以教育为主,收回处理通知书?该民警边打摩托车方向,边满不在乎地说:我开出去的单子是从来不收回的!随后,他前往我车辆西侧20米左右前继续对其他违章停放的车辆拍照和张贴单子。 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以公安部令第69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九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执法依据也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的规定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一款:未对申请人当场进行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请注意,“规定”明确的“告知”必须方式是“口头”和“当场”;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二款:未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和对当事人的问题未作相应的解释。
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是:“刚刚停下几分钟,能否以教育为主,收回处理通知书?”而该民警的答复是:“我开出去的单子是不能收回的!”,没有直接和明确回答申请人关于“停下几分钟和能否以教育为主?”两个明确请求,而以“开出去的单子是从来收回的”为非直接的作答,且其态度非常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款: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未让当事人签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该民警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一栏中直接写注“不在现场”、在“地址栏、电话栏、其他联系方式栏、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栏、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等若干栏写注“无”。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也是工作马虎的表现。在当时情形之下,该民警完全可以当场要求申请人出示相关证件,并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载明相关信息。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五款:未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本当事人。
该民警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张贴在车辆上的做法,只能适用于驾驶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都不在违章现场之下的情形,而对于当事人在民警离开之前及时赶到的情况不应适用。假设被其他人员剥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因其他原因使得当事人无法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岂不有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的及时知情权和法定期限内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所以,该民警上述做法是违反规定的。
5、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姓名为***的民警于2007年**月**日(星期*)晚间**时**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小客车停放在**路***号处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九条第一、二、四、五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此致
***公安分??
申请人:
2007年**月**日
行政复议的申请书篇7
申请人:乔** 性别:男 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1991年6月22日
通信地址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北师范大***
联系方式:187440*****
被申请人:麻城市人民政府 地址:黄冈市麻城市金桥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蔡绪安 职务:市长
行政复议请求: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责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向我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xx年9月26日,本人向麻城市人民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据邮局短信可知麻城市政府在9月30日就收到了我的申请书,但直到20xx年10月22日才电话通知我收到了我的邮件 ,同时我告知对方尽快书面回复我的申请,但时至今日麻城市政府没有任何回复。实际上,我在书面邮件上明确注明希望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事后我还给麻城市政府打电话,但依旧无果,望贵政府能给我一个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政府能尽快给予我回复!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黄冈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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