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和特殊防卫的区别(浅谈无限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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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详情了解:“昆山砍人案”警方撤案 检方认定属于正当防卫)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决定符合规定。近日,江苏昆山市人民检察…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详情了解:“昆山砍人案”警方撤案 检方认定属于正当防卫)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决定符合规定。近日,江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接受央视记者独家专访,就此案中的行为认定进行了解释。

■ 于海明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

根据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宫为所解释,此案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

什么是“特殊防卫”?“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之间有什么区别?副检察长宫为所解释道:

我国刑法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正当防卫,会存在防卫过限、问题。我国刑法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是一个无限防卫权,它不存在防卫的过当和过限。

■ 如何认定此案中的“特殊防卫”?

据检察机关介绍,此案适用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案件中,刘海龙醉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

他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宫为所表示,于海明在抢到砍刀后,连续捅刺砍舞刀,所有的伤情都在7秒内形成,整个过程是一个连贯的防卫行为,情况紧急。面对如此严重的不法侵害,我们难以从事后旁观者的角度来苛求于海明当时的行为,应该保持怎样的限度来克制刘海龙的打击。

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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