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绍越商初字第1102号
案件名称 : 谢××与绍兴市××外贸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市××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3
公开日期 : 2015-12-27
当事人 : 谢××,绍兴市××外贸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市××司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102号原告谢××。被告绍兴市××外贸印染有限公司。城区××豆××村。法定代表人金××。被告绍兴市××司。城区××豆××村。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绍兴市××外贸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市××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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